美国《移民法》界定的直系亲属与非直系亲属

美国《移民法》界定的直系亲属是指:

1. 美国公民的配偶。

此类移民申请,可由美国公民直接赞助海外的配偶申请美国永久居留权。但依法,此外国配偶只取得附有条件的二年有效永久居留权。一般而言,当此二年有效的绿卡到期日届满前90日,此美国公民必须签字证明其婚姻继续有效,并赞助申请解除上述的二年条件,使其外国配偶可顺利取得永久性的永久居留权(绿卡)。但外国配偶若能证明因家暴等原因而导致婚姻无法维持二年时,亦可自行申请解除其绿卡上的二年限制,以取得永久性绿卡。

2. 父母一方为美国公民的未满21周岁的未婚子女;

3. 21周岁以上的美国公民的父母;养子、女和养父、母被视为直系亲属,但收养关系必须在16周岁以前就建立;继子、女和继父、母也被视为直系亲属,但继父、母必须在孩子满18岁前就结婚。

上述亲属移民没有移民配额限制,可由身为美国已满21岁的公民子女直接赞助海外的父母或海外未满21岁的单身子女,申请美国永久居留权。


其他亲属移民四类优先

除了直系亲属之外的其他非直系亲属申请移民要受到美国《移民法》规定的年度限额的制约。非直系亲属依照其亲属关系的亲疏,分为四类优先人员:

第一类优先(P1)移民对象:

A、P1-1:美国公民的已成年(21周岁以上)的未婚子女,包括养子、女(16岁以前领养的)和继子、女(18岁以前其继父、母已结婚);

B、P1-2:美国公民的成年未婚子女的非婚生或婚生的未成年子女。

第二类优先(P2) 移民对象:

A、P2-1:美国永久居民,即:绿卡持有者的配偶;

B、P2-2:美国永久居民的任何年龄的未婚子女,包括规定范围内的养、继子女;

C、P2-3:以及他们的21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包括合法离婚的单身子女。

第三类优先移民(P3)移民对象:

A、P3-1:美国公民的已婚子女,包括符合规定的养子、女,继子、女;

B、P3-2:已婚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的配偶;

C、P3-3:以及他们未满21周岁的子、女。

4、第四类优先(P4)移民对象:

A、P4-1:美国公民的兄弟姐妹(不受年龄限制);

B、P4-2:兄弟姐妹的配偶;

C、P4-3:以及他们的未满21周岁的子女。

上述四类优先移民中,第四类排期最长,通常需要等待10至12年。第二类优先A的时间最短,通常需要三四年左右。申请人在替移民亲属递交申请之时,一定要关注如何充分证明双方的亲属关系,否则移民局可能会怀疑亲属关系的真实性,以亲属关系证明不足为由,拒绝你递交的亲属移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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