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理辛“传播艾滋病” 华人区或有潜在受害者

以私生活混乱而著称的美国男影星查理辛本月17日在电视节目中自爆:从2011年5月得知罹患艾滋病,至今已有四年多(具体何时感染未知)。查理辛自称在向两名性伴侣告知自己携带 HIV病毒丶且受医生监护的情况下,发生过不安全性行为。查理辛认为,他“不可能将HIV病毒传染给他人”,因为“医生说他的血液里已检测不到HIV病 毒”。

原标题:刘龙珠律师:查理辛“传播艾滋病”案可能引发集体诉讼 华人区或有潜在受害者

一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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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理辛(Charlie Sheen)自称其前妻Denise Richards和Brooke Mueller知道他HIV阳性状况,且他最近已将这一情况告知长女Cassandra。

据查理辛前任女友Bree Olson和Natalie Kenly声明,在查理辛从未向她们告知他自己的感染情况。另有消息称:在前两年大约有200人与之发生过性关系。若消息属实,据此推测,自查理辛感染之日其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人数将多很多。

有报导称,6名与查理辛发生过性关系的人已准备起诉查理辛。另有一人声称,上周其刚与查理辛发生过性关系,而查理辛并未披露他感染HIV。

之前据美国英文媒体报导,查理辛私生活糜烂而混乱,喜好举办淫乱派对,锺情脱衣舞娘和成人片女演员,且发生性关系时不采取防护措施。据说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女性多达5000名。

二丶查理辛面临的民事责任

1丶刘龙珠律师观点:查理辛可能在以下方面承担民事责任:

① 故意精神伤害(Intentional Infliction of Emotional Distress, IIED):因故意行为而导致受害者精神承受痛苦的侵权行为。

② 疏失精神伤害(Negligent Infliction of Emotional Distress, NIED):因过失行为而导致受害者精神承受痛苦的侵权行为。

③ 疏失(Negligence):因未提供合理关照而导致受害者受到伤害的侵权行为。

④ 欺诈(Fraud):为不公正丶不合法的利益而故意以欺骗方式获取。

⑤ 性伤害(Sexual Battery):为性满足而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发生的性接触行为。不同于刑事上的性伤害(Sexual Battery)和强奸罪(Rape)。区别在于刑事责任的标准“无合理怀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高于民事责任的标准“优势证据”(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

2丶寻找受害人作为集体诉讼的诉讼代表

刘龙珠律师正在通过多种途径,以积极联络和寻找因查理辛而有可能导致感染HIV病毒的受害人。不论是否实际感染HIV,假如之前媒体披露的200人数字属实,都可采用集体诉讼(Class Action)向查理辛索赔侵权赔偿。希望潜在的受害人积极与刘龙珠律师联络,我们承诺在保障受害人隐私的情况下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受害人的权益。

3丶“查理辛传播艾滋病集体诉讼案”或将改写美国法制史

如潜在受害人能积极与刘龙珠律师合作并诉诸法律,此官司可能将成为美国司法史上第一起因传播性病而引发的集体诉讼,在美国乃至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大意义。

4丶受害者获取高额赔偿的可能性很大

刘龙珠律师表示:根据他向位于洛杉矶郡的加州高等法院(Superior Court of the State of California, for the County of Los Angeles)数据库获取的资料显示:查理辛有过因涉嫌“人身侵犯”和“性伤害”而被民事起诉的记录。2014年10月3日,原告Margarita Palestino向法院提诉(卷宗号:BC559573),指控查理辛在原告工作的牙医诊所中,侵犯原告的胸部并将原告的胸衣紧固带拽下丶企图脱掉原告的胸衣。已于今年10月21日被原告撤销,猜测查理辛支付了原告一笔可观的和解费。

刘龙珠律师认为,不论依据新闻爆料抑或法庭文件,因查理辛有“惯犯”记录,因此在其涉嫌“传播艾滋病”集体诉讼案中的潜在受害人获得法庭支持丶获取高额赔偿的可能性变大。希望受害人积极与刘律师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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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丶查理辛面临的刑事责任

1丶美国刑法之规定

根据加州健康安全法案(California Health and Safety Code)第120291条的规定:任何人明知感染HIV病毒而未披露实情丶且有明确传染他人之意图丶与他人实施未受保护之性行为(换言之,在未使用安全套的情况下),致他人暴露于受感染之风险中,属重罪,依情节其刑期为三年丶五年或八年。

120291. (a) Any person who exposes another to the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by engaging in unprotected sexual activity when the infected person knows at the time of the unprotected sex that he or she is infected with HIV, has not disclosed his or her HIV-positive status, and acts with the specific intent to infect the other person with HIV, is guilty of a felony punishable by imprisonment in the state prison for three, five, or eight years.

同条刑法规定:有证据证明其人知悉自己感染阳性HIV病毒,而未有进阶证据,则不足以证明其人有明确传染他人之意图。

Evidence that the person had knowledge of his or her HIV-positive status, without additional evidence, shall not be sufficient to prove specific intent.

按照上述刑法,查理辛在加州不一定被定为承担上述刑责,因为目前尚未有更多证据证明他有故意传染他人的意图。

洛杉矶郡地检署表示:尚未对查理辛提起刑事检控。

2丶中国大陆刑法之规定

根据中国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丶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丶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丶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传播性病罪”在以下两个条件同时符合时成立:

① 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

② 犯罪嫌疑人通过“卖淫丶嫖娼”活动传播性病。

从法理而言,“传播性病罪”刑事诉讼程序上属公诉罪名,由国家公权力介入,说明立法者认定了该罪的社会危害性。但从“犯罪构成”认定上来讲,该刑法有缺陷。若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但并非通过“卖淫丶嫖娼”方式向他人传播,而是通过其它(诸如换妻丶群交等不付费的淫乱等)方式传播,即使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却不构成“传播性病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另据2006年中国大陆“国务院”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62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从法律角度而言,此“条例”之规定语焉不详,且在中国大陆刑法中目前还没有针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的罪名。法律理论界对此有几种观点:一是以传播性病罪定罪处罚;二是定故意杀人罪;三是定故意伤害罪;四是定过失致人死亡罪;五是过失致人重伤罪;六是定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据此,若查理辛在中国大陆,有可能被检察院以“传播性病罪”提起公诉,因为他经常付高额费用组织脱衣舞娘丶成人片女演员等举办淫秽派对,属于“卖淫丶嫖娼”,符合犯罪构成的要素。之前查理辛承认,他是好莱坞著名淫媒Heidi Fliess的常客。

3丶台湾刑法之规定

《中国民国刑法典》规定:

第285条(传染花柳病罪)   明知自己有花柳病,隐瞒而与他人为猥亵之行为或奸淫,致传染于人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丶拘役或十万元以下罚金。

《中华民国刑法典》中,“传染花柳病罪”刑事诉讼程序上属“告诉乃论”的罪名,需被害人自行向法庭提起刑事控诉,方予受理。

从立法原则分析,《中华民国刑法典》对“传染花柳病罪”社会危害程度之认定小于中国大陆刑法“传播性病罪”:前者属“告诉乃论”的自诉程序,而后者属国家公权力介入的公诉程序。

从犯罪构成的认定上而言,《中华民国刑法典》认定范围大于中国大陆刑法:前者认定主观上明知患性病而故意隐瞒并因性行为致他人被传染即认定犯罪,而后者只有在“卖淫丶嫖娼”活动中明知患性病而实施传播行为才被认定为触犯刑律。

据此,若查理辛在台湾,不会被地检署提起公诉,但极有可能被那些他所锺爱的脱衣舞娘和成人片女演员索以高额赔偿。如果查理辛不以高额赔偿与受害人(不论是否实际被感染HIV)达成和解,那么将被脱衣舞娘依“告诉乃论”的刑事程序提告,查理辛将承担最高一年的有期徒刑。换言之,他可以用高价买自由,使自己免于刑责。

4丶从2008年至今,此致人感染艾滋病而受检控或逮捕的记录在全美已有226起,其中加州至少有4起。在今年5月,加州圣地亚哥居民丶30岁的Thomas Miguel Guerra因故意传播HIV病毒而被判坐牢6个月。

四丶查理辛案中其它有可能担责的机构

如前所述,查理辛案中的受害人,不论是否实际被感染HIV,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受害人。受害人除可以向查理辛本人提告丶索赔之外,如能证明在查理辛使用避孕套的情况下依然受害HIV的感染,则可以“产品质量缺陷”为由向避孕套厂商提出高额索赔,此案中案也可做集体诉讼。

据查理辛自己爆料,除“无保护的性行为”外,他在实施“有保护的性行为”时,使用的是“羊皮避孕套”(Lambskin Condom)。而这种避孕套只能防止怀孕,不能有效防止HIV病毒的传播。换言之,若羊皮避孕套厂商已在商品包装上明确标识,那么告该厂商的胜诉可能性不大。如果没有明确标识,因使用该产品而致人感染HIV,因此而产生的诉讼,胜算增大。

如果查理辛使用普通的乳胶避孕套,其功能应既防止怀孕又防止HIV,如果因此而感染HIV,由此产生的诉讼胜算很大。

五丶刘龙珠律师的建议

1丶性生活不检点者应定期检查HIV及其它传染病;

2丶在对性伴侣不了解的情况下,一定要采取安全措施(不要使用羊皮避孕套)。

3丶如果携带HIV阳性,即使性伴侣是合法配偶,也要向对方告知,避免可能产生的最高8年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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